(圖片來源:網路)
作者:好厝HOWTRUE
馬國正妹A走銀行上億 法院:不用還
現年22歲馬來西亞的女留學生李佳欣(Christine Jiaxin Lee),3年前到澳洲西太平洋銀行(Westpac)開戶,竟因為該銀行的作業疏失,誤讓她的銀行帳戶獲得「無限透支」的權力。在澳洲留學的一年時間裡,李佳欣一共花了將近465萬澳幣(約新台幣1.1億),讓她的生活宛如「女土豪」,最後遭到警方逮捕,但日前澳洲檢察官決定撤銷告訴,這表示李佳欣不需要還錢給銀行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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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月初看到這則新聞,撇開現在標題很喜歡用正妹來吸睛這件事,在這邊得先科普一下法律常識:
新聞中並不是該女真的勝訴免還錢,而是當初檢調是以詐欺起訴,最後或許是覺得勝算不足決定撤告,但詐欺屬刑事案件歸刑事案件,她亂花錢是因為銀行有系統失誤,可能不代表有詐欺的要件成立。然而他花的終究不是自己的錢,銀行仍有權就民事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。
然而在文末提到該女申請破產保護,不免讓人(心生嚮往)疑惑這樣這些錢就真的不用還了嗎?
宣告破產便能無債一身輕?
如果那麼簡單,筆者一定先到處借錢,先花個爽再說。事實上,一般人聲請破產幾乎都會被法院駁回,主要理由有兩個:
第一,不符合破產法規定「不能清償」之要件:
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:「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。」,所謂「不能清償」必需在財產、信用、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,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。有些人認為自己失業,名下沒有財產,信用發生問題就可以聲請破產;事實上,破產須經法院審理宣告,但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,通常不能聲請破產。
第二,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拍賣清償,宣告破產並無實益。
所謂宣告破產並無實益,是指法院大都認為,若債務人聲請破產時並無財產,或者所餘財產甚少,即便准許宣告破產,將欠錢的人的財產依法拍賣,平均地分配給債主後,仍可預見無法支付一定比例的債務時,債務人宣告破產之聲請即無實益而應予以駁回。
當然,不諱言有通常就有例外,如果個人聲請破產成功,依破產法第149條規定:「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,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,請求權視為消滅。」,經破產程序後,債務人的確是可以不用還錢,但條件過於困難還是無法避免的問題。
然而在2008年開始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俗稱個人破產法,大大降低了申請破產的難度,其中又分為「更生」和「清算」,前者適用於有工作,有清償能力的人,後者適合沒有工作或收入不穩定的人。
由上表整理可以發現,宣告破產的人,個人自由大受限制,例如出入不能搭計程車,只能搭公車或捷運;個人的電話和信件電子郵件都會受到監視。另外在生活限制上還有以下兩個部分:
銀行的「更生六誡」(非法規):
限制債務人的生活費最多為五千元,不能買不動產,不能開好車,每年不能買總計超過10萬元的用品,不能坐計程車,每月報告支出狀況並附上收據。
銀行的「清算九誡」(非法規):
限制債務人的生活費最多為四千元,不能買不動產,不能開好車,每年不能買總計超過10萬用品,不能坐計程車,每筆生活費低於300,禁止進入單筆低消100元的場所,每月報告支出狀況並附上收據。
不只如此,若是遭清算則不能從事領有証照的工作,像是律師和會計師或技師,更不能擔任管理階層、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選公職,這樣破產信用被註記的期限長達七年,一生的名譽和信用也都會留下汙點,想申請破產前務必三思。